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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LED照明行业标准在日本的一些问题

时间:   来源:嵌入网   作者:佚名   阅读:

日本政府和业内各界都在积极推动LED照明的普及。目前日本的LED照明还不是PSE的适用对象,主要以企业自主认证来确认安全性。日本经济产业省正在考虑将LED照明纳入PSE的适用对象。

在LED照明产品中,灯泡型LED灯(LED灯泡)在日本国内的供货量截至2008年度只有极少的数量,但日本灯泡工业会的统计结果显示到2009年度已迅速增长至约400万个。LED照明器具的供货量在2009年12月时也达到了127万台,在普通消费者中已被公认为白炽灯泡的替代品。

日本各行业及企业利用电视广告等手段,对LED照明产品在环保及节能上比现有照明更为出色的优点展开了积极宣传。日本政府也从2010年4月开始实施利用环保积分半价购买LED灯泡的“绿色家电环保积分普及促进业务”,对普通消费者而言,以LED灯泡为主的LED照明产品已开始成为生活中的一部分。

除了面向普通消费者的普及促进业务之外,日本政府还对企业实施了“促进低碳型产业在国内立足”的措施。对具有最先进技术的、将来有望增长的锂离子充电电池及LED照明等环保节能产业进行支援,尝试创造绿色就业机会。

电气用品安全法(PSE)未适用

不过,LED照明产品越是走入人们的生活就越突出了一个问题。这就是电气用品安全法对LED照明并不适用。另外,在新涉足LED照明领域的企业源源不断的背景下,还出现了不具备电气用品安全法的知识就直接销售LED照明产品的现象。这些企业应该明白,LED照明即使未成为电气用品安全法的对象,当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产品事故时,企业在日本还是会受到消费用品安全法及制造物责任法(PL法)的追究。

目前正被大力普及的、并逐渐走入普通家庭生活的LED灯泡,以及公共机关、工厂及便利店等导入的荧光灯型LED等并不适用电气用品安全法。因此,LED灯泡及荧光灯型LED等产品在使用安全性上没有法律规定,而是由销售产品的各个企业来自行保证。结果普通家庭及企业等使用的现有照明器具产品上印有表示达到了电气用品安全法要求的“PSE标志”,而正在销售的、家电商场中随处可见的LED灯泡却未印有PSE标志。

由于安全性得到确认,所以在电气安全环境研究所经过符合性检验的LED灯泡标示有S-JET认证标志。

以S标志安全认证来代替

电气用品安全法原本是指对电气用品的安全保证做出界定的法律。该法律的目的是:在对电气用品的制造及销售等进行管控的同时,促进民间企业自主开展与电气用品安全性相关的活动,由此来防止电气用品发生危险及损害。

但是,由于电气用品安全法并不适用于LED照明产品,因此目前的问题并不是“不带”,而是“无法带”PSE标志。所以,在松下、东芝照明技术及夏普等大型企业销售的LED灯泡上,印着的是通过了财团法人日本电气安全环境研究所(以下称JET)等民间第三方机构的安全认证制度的“S标志认证”。 不过,“S标志认证”未被通过为一项法律。JET的网站介绍,S标志认证具有以下特点:

1. 面向想要在电气产品等方面获得安全性确认及认证的客户提供服务。

2. 除了制造企业等的安全保证外,还通过标示S-JET认证标志,客观且公正地证明产品符合试验标准。

3. 标示S-JET标志的产品由第三方机构证明符合试验标准等,使消费者的信任感得到增强。

现有照明与LED照明有何不同?

LED灯泡及荧光灯型LED尽管被用于替代现有的灯泡及荧光灯,但又为何不包含在PSE标记的适用对象中呢?这是因为LED灯泡及荧光灯型LED中的光源LED芯片,其亮灯原理及构造与白炽灯及荧光灯不同,目前未被电气用品安全法指定为规定对象品种,因此不能标示PSE标志。 日本经济产业省也承认:“电气用品安全法是根据每个品种来指定规定对象的,因此在新产品上市后,有时不得不追加规定。”

目前只通过第三方认证来确认安全性

PSE标志及S标志的认证机构JET认为,LED照明产品“即便不是电气用品安全法规定的对象品种,产品供应者也需要进行‘安全性的确认’”,因此根据JET设定的安全标准,通过“S-JET认证服务”及“委托试验服务”,开始实施是否符合标准的确认。除了这种认证机构的符合确认之外,日本国内大型企业还依据电气用品安全法的技术标准,各自在公司内部实施试验,在确认安全性之后向市场供货。

如上所述,松下、东芝照明技术及夏普等就在LED灯泡上标示了“S标志认证”。但需要注意的是,S标志认证只不过是民间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的认证。

LED照明产品在得到推广的同时却没有相关的标准及法规约束,因此有人担心在错误的理解下出现粗劣的产品。这样的话,好不容易获得“公民权”的LED照明产品就会形象大损,甚至失去市场。

在对安全性认证的错误认识下,也有经营LED照明产品的部分企业在其网站上刊登了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解的商品介绍。

下面来介绍其中的两例。

事例1

——作为商品的特点,强调“带PSE标志”或“已取得PSE认证”。

——宣称可在利用辉光启动器式及快速启动式荧光灯的照明器具上,直接安装LED照明产品使用(这时为荧光灯型LED)。

事例2

——宣称在业内首次取得PSE标志。

——对取得PSE标志的过程解释为,“虽为PSE对象以外的LED荧光灯,但还是着手展开了取得PSE标志的工作。(中间省略)通过第三方机构证明具有高安全性”。

像上述这样,在网站上表示“已取得PSE标志”的企业不在少数。仔细看一下内容便可发现,其实并不是整个LED照明产品标示了PSE标志。只是对包含在电气用品安全法指定电气用品中的“直流电源装置”标示了PSE标志。指的并不是整个灯管。另外,描述方法也有问题。PSE标志是标示义务,以“取得”来描述是错误的。

也有企业在钻法律的空子

对于在错误认识下进行的“已取得PSE标志”的描述,买方只有在充分理解内容的基础上,判断该企业是否具有电气用品知识,是否曲解了电气用安全法。结果成了买方自已的责任。

在PSE标志的标示义务上,电气用品安全法第10条“标示”中的部分内容为:申报企业在履行了②及③项义务时,可利用省令对相应电气用品规定的方式进行标示。除上述情况以外,任何人不准在电气用品上进行这些标示或与之混淆的标示。如上所述,LED灯泡及荧光灯型LED在电气用品安全法中未进行规定。假如在LED照明器具上标示了PSE标志,就很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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